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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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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投资服务业协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企业投资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Enterprise Investment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安徽省证券投资咨询、投资基金、科技、互联网、建筑、饰业、矿业、连锁超市等企业和自然投资人和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团结和帮助投资企业和自然投资人,以及热心投资的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知识培训、规范行为、交流共享、融合资源、繁荣市场、提供服务”的作用,为繁荣市场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同时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5号云掌大厦4404,邮政编码23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

(二)举办全省性和全国际性的企业投资交流咨询座

谈会、展览、讲座;

(三)举办企业投资相关的论坛或研讨会,开展典型成

功案例的观摩交流等;

(四)向辖区党委政府反映投资企业和自然投资人的意见、建议,为投资企业和自然投资人作为服务。

(五)开展投资宣传,普及投资知识,传播投资经验,

提高全社会的投资水平;
(六)兴办与企业投资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投资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七)
开展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投资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教育;

(八)编辑、出版投资书籍、专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投资网站;
(九)开展跨省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民间投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同时,扎实做好党支部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家和热心资本投资、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和利润的企业家和商界人士,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从事投资等企业、事业单位;
  (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

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